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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厅换老板 辞退老员工被判赔4万

  李明接手经营一家咖啡厅后,将咖啡厅老员工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5万余元。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

  李明接手经营一家咖啡厅后,将咖啡厅老员工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5万余元。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判决。

  老员工:新老板出尔反尔辞退员工

  2005年,陈元跟随堂哥陈启从柳州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经营咖啡厅生意,陈启让陈元负责咖啡厅的物资采购。由于种种原因,10年后,陈启忍痛割爱将咖啡厅转让给他人。

  2015年5月27日,陈启与李明正式签订《咖啡厅转让合同》,将其经营的咖啡厅整体转让给李明。当日,双方完成交接,李明全面接手经营,承接咖啡厅所有债权债务。

  此前,陈启、李明曾召集员工就安置问题开会。李明在会上表示,原有多数员工接收留用,咖啡厅装修期间,员工可自行另谋他业。

  同年6月3日,原咖啡厅经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一个月后,李明在咖啡厅原址店面依法登记成立新的咖啡厅。

  李明接手经营后没有变更原咖啡厅的店名,继续沿用原咖啡厅的门头对外营业,陈元继续在咖啡厅上班。

  然而,让陈元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本店因各种原因,经营惨淡,需要裁员。现将采购陈元辞退。”7月9日,陈元收到新老板签发的辞退书。

  “转让交接经营权的时候,新旧老板协商确认留用员工的,现在新老板怎么出尔反尔呢?”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陈元不知所措。

  新老板: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陈元向河池市金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8月4日,仲裁委员会以“咖啡厅已被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奈之下,陈元将陈启、李明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启、李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支付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

  陈启认为, 2015年5月,他将咖啡厅转让给李明时,合同明确约定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李明全部接手,他也曾就陈元等员工的安排问题在转让时与李明商谈,李明承诺原有员工继续工作。至于之后李明为何将陈元辞退,他并不清楚,赔偿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李明辩称:“没有证据证实陈元与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由我承担陈启此前因用工方面产生的债务。且新旧老板签订的咖啡厅转让合同在性质上是场地租赁合同,未经房东签字同意转让,该转让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依此合同认定我已为受让方。”

  法院:新老板违法应负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陈元被辞退时的劳动关系应作何认定?辞退书的作出是否构成用工方对陈元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金城江区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存续期间,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原来的老板陈启在其经营咖啡厅期间招用陈元从事采购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从案件现有证据来看,无劳动合同签订与否或者持续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所以,自陈元入职满一年起,即视为与咖啡厅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5月27日,两个老板完成咖啡厅转、受让交接,陈元继续留任。而新老板李明沿用原咖啡厅名义对外经营,是咖啡厅的实际经营者,该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同年7月3日,李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新咖啡厅(原咖啡厅此时已注销)。该名称的变更,亦不影响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院指出,对陈元下达的辞退书经咖啡厅经营者李明签字确认,上面冠以原来咖啡厅名义并盖印章,涉案各方知晓咖啡厅转让的事实,所以该辞退书作出的主体应认定为新老板李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应当符合规定的实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故辞退书的作出构成违法解除与陈元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陈元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依法自用工之日即2005年5月1日起计算,陈元在原咖啡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咖啡厅的工作年限,总计10年2个月。

  日前,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明支付给陈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驳回陈元对陈启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资讯标签:咖啡厅 老板 员工

 责任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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