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女子小徐在怀孕6个月的时候被单位辞退,求助于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前,在援助律师冀璎琳的帮助下,小徐拿到了劳动仲裁裁决书:由用人单位支付她赔偿金、双倍工资共计3.6万余元。2014年9月,29岁的太原女子小徐到太原一家设备贸易公司当会计,之后因公司需要,又兼职做人事工作,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让怀孕6个月的小徐离职。小徐觉得不合理,找到公司负责人协商,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她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冀璎琳律师了解了小徐的遭遇后告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据此,公司在小徐怀孕期间让其离职的做法是违法的,且该公司一直未与小徐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向小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小徐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后,冀律师开始着手帮小徐搜集工资条、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维权证据,并起草仲裁申请书,计算赔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小店区劳动仲裁委经调查审理,认定当事公司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小徐赔偿金,且该公司未与小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小徐未超过仲裁时效部分的双倍工资。最终小店区劳动仲裁委裁定,由当事公司支付小徐赔偿金、双倍工资共计3.6万余元。(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