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13年未过户 法院判协议无效
13年前,城镇居民魏某购买了村民张某的一处房屋,因魏某非本村村民,因此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魏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近日,兰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1996年,张某经相关部门申请获准,在榆中县青城镇某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一处房屋。2000年,张某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魏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卖方张某应协助买受方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协议中的各项义务,魏某对房屋进行翻新后入住。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魏某非本村村民,不符合条件而未能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向他人借了一笔钱,因未能按时归还,被对方起诉到当地法院。同时,对方还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现由魏某居住但仍登记在张某名下的那处房产。魏某得知后遂将张某告上法庭称,其在这处房屋内已居住13年,要求法院确认当初与张某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书》有效。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禁止性规定,魏某身为城镇居民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一审宣判后,魏某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