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张面临的局面是,继母将房子卖掉并离婚,带着售房款消失了,父亲却因为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而他自己有家归不得,只能寄居在姐夫家里。更让他难过的是,在媒体的报道中,他父亲竟成了“房赖”。小张认为,这一切均是由于一纸错误的公证书造成的,于是将深圳市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公证处:公证书系他人冒名非法骗取
“4月15日上午,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吉星花园上演惊险一幕,一栋住宅楼忽然变成了‘危楼’,楼道中弥漫着浓浓的煤气味道,稍有一点火星就可能发生爆炸危情。原来,一名年近六旬的老汉因反悔卖房,撬锁闯进房间当‘房赖’,并不时开着煤气罐以欲燃爆威胁,与警方对峙近5小时,最后在劝说无效后,民警果断破门将其制服,及时化解险情……经审,张某对其企图引爆煤气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
上周五,深圳各大媒体均报道了这样一则社会新闻。当晚,小张与南都记者取得联系,称新闻中的当事人是其父亲,父亲并非因为反悔卖房价格低当“房赖”,而是继母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委托书骗取公证书,将房子偷偷卖掉了。“父亲打官司败诉,被逼无奈才采取这种极端做法。”小张说,父亲的行为虽然是错的,但在卖房这件事中他是受害者。
昨日上午,南都记者在吉星花园见到了小张,涉案的房屋则大门紧锁。小张在里面住了20年,现在已经无法进去,房子的产权人也不再是他的父亲。“如果是自己搬走那也就罢了,但我们是被人赶出来的,太冤屈了。”小张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委托书及公证书的复印件,委托书载明,张某新拥有吉星花园4号楼402房产,冯某妹作为张某新的代理人,可独立以委托人的名义全权办理房产的过户、转移登记等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编号为“136114”的公证书复印件则载明“委托人张某新于2010年9月7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公证员为徐某。
小张称,正是通过这份公证书,继母冯某妹以6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了陈某忠,并在次月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2011年5月份,父亲与继母离婚,因为与继母的关系一直不好,当时我还很高兴。”小张说,没想到,不久之后,父亲去交水电费时发现户名已经更改,这才发现房子已经被转移到别人名下。
2011年10月20日,张某新向深圳市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同年12月17日,公证处出具撤销决定书称,对上述委托公证书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该委托书上“张某新”的签名非张某新本人所签署,系他人采取冒名顶替的非法手段骗取所致,决定撤销第136114号委托公证书。
法院:买房人属善意,卖房合同有效
发现房子被转移到别人名下之后,张某新将前妻冯某妹及新房主陈某忠告上法庭。张某新诉称,涉案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自始至终都未授权冯某妹转让该房产,冯某妹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几年前同一小区面积更小的房产已价值七八十万元,陈某忠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原告的房产,并非善意,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张某新还指出,“冯某妹是个没有读过多少书的农村妇女,对于房产交易流程,特别是找人冒名顶替办理公证书的做法,绝非其本人想得出,因此冯某妹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应是受到他人指使或者串通他人所为。”
陈某忠则辩称,其已合法、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事后被撤销,原告张某新亦无权追回房屋所有权,依法应予驳回。
陈某忠称,张某新与冯某妹在出售房屋时为夫妻关系,冯某妹持有张某新的身份证,在中介公司的居间处理下,与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情合理,冯某妹又向其提供了公证的卖房委托书,其有足够理由相信冯某妹有完全的权利代表张某新处分涉案房屋。且该房屋经银行评估亦只有70余万元,故其已为涉案房屋付出了合理的对价。
“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银行或者房产登记部门,均确信被告冯某妹持有的公证委托书是真实的,故作为审查能力最弱的购房者,自然确信该委托书是张某新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忠表示,即便最终确认冯某妹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张某新也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及有过错的公证机关请求赔偿损失。
冯某妹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其出售房屋时,张某新是知晓的,也是同意的,对于售房款的处理,因张某新一直没有去找工作,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离婚时与张某新口头协议,该笔款项放在冯某妹处,每个月从中扣除4000元作为两人婚生子的抚养费。
冯某妹称,其与张某新和中介机构人员一起到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但她没有亲眼看到张某新签名。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与冯某妹取得联系,但她拒绝就骗取公证书问题作出回应。
此案经过初审及二审,2013年9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售房合同有效。判决书称,冯某妹以自己名义出售房产,属无权处分行为,而冯某妹与张某新系夫妻关系,其出示公证委托书,足以让陈某忠相信冯某妹具有代理权。作为普通买房人的陈某忠已充分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其受让房产时,明显属于善意。“如果冯某妹无权处分且导致了张某新的损失,则张某新可另案向冯某妹或相关责任方要求赔偿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公证错了,公证处该担责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一家唯有将矛头指向了深圳市公证处,并于今年3月18日正式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新代理律师认为,正是由于公证处的重大过错,没有依法进行公证活动,才导致原告名下的房产被无端转移且无法再回归到原告名下。“没有公证书,就不可能有房屋的买卖,没有公证书,就不可能有房屋的过户。”起诉状认为,公证处应依法全部承担其错误公证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
公证处认为,本案涉及到有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公证书并从事诈骗行为,张某新应即使通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法院也曾因本案可能涉嫌有人非法骗取公证书从事犯罪活动,将线索移送警方,并致函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过,据小张介绍,张某新曾去报案,但警方并未立案受理。
张某新代理律师认为,警方没有刑事立案,只能走民事赔偿的途径,按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在作出公证时,应当由委托人在公证员面前的签名,在本案中公证处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冯某妹说张某新跟她一起去了公证处,只要把视频调出来看看就清楚了。”代理律师指出,即便张某新去了现场,不是他本人签名,那也是不行的。
律师说法
当事人可要求撤销产权变更手续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毛鹏认为,公证处存在明显责任,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应当面亲自问询委托人的意见,才能作出公证。毛鹏还认为,冯某妹与张某新虽然是夫妻关系,但能否形成表见代理的关系还是存疑,因为妻子伪造丈夫的签名违背了丈夫的本意,而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也应当对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有一个审查义务。
此外,毛鹏律师建议,张某新可以以公证书撤销决定书为由向规划国土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因为产权变更最核心的依据是房地产所有人同意房屋转让手续的材料,如果公证书是伪造的,说明这个最核心的依据是不存在的。“如果是起诉撤销买卖合同,就会很被动。”毛鹏认为,尽管买房者是善意第三人,但是原始产权人的权益保护应当是第一位的,第三人只是形成债权,如果被骗了,应当由第三人向冯某妹追偿,而不能由物权所有人张某新承担这一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