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吕先生不能证明其房屋属于一级住宅范畴,而噪声测试结果符合一般标准住宅及三级最低限住宅的允许噪声级标准,据此驳回诉讼。
业主
噪音严重时瓷砖都开裂
“已经5年了,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面对这种噪音给老人和孩子造成的伤害,我觉得非常无奈……”这是西钓鱼台嘉园业主吕先生在法庭上的开场白。
西钓鱼台嘉园位于甘家口附近。2010年,吕先生夫妇以每平米4万元的价格在该小区购买一套二手房,但到了夏天,吕先生一家发现,屋内每天都有持续不断的“嗡嗡”声。
经过细查,原来地下二层是整个小区的水泵以及发动机机房,里面有11台发动机,每年5月到10月,小区的中央空调制冷启动后,吕先生家中便会持续不断地产生“共鸣”,“严重的时候,我家客厅的瓷砖都裂开了……”吕先生的妻子高女士说。
夫妻俩找到物业进行协商,并表示愿意自掏腰包加装静音设备或者更改机房的设计,但物业方回复称,机房属于公共设施,不能由个别业主擅自做主更改。
无奈,吕先生夫妇打起了退房官司,但以败诉收场。
想要安静的居住环境,只能去解决噪音的问题。
一审
检测认为噪音未超标
高女士开始向环保局反映情况。2013年10月15日,海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组织物业及开发商到高女士家中协商。最终,三方达成意向,由开发商和物业加装隔音降噪设施。
不过,高女士说,直到2014年初,物业都表示“方案一直在制定中”。
吕先生夫妇决定不再等待,将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
官司开始后,先是漫长的取证过程,吕先生夫妇需要提供原房屋的建设图纸、环评检测以及每年夏天小区发动机的运行情况,甚至还要去找证据证明小区属于一级住宅……高女士说,房屋的官司以及检测费用,这几年已经花了20万元。
在诉讼中,高女士一家委托北京中环物研环境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卧室及客厅的夜间噪音达44.7至49.1分贝,而噪音源来自于该栋楼层的中央空调制冷系统。
吕先生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和物业排除对自家的噪声危害,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一审时,两家被告公司均不同意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开发商御水苑公司认为吕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请求;小区物业西宇嘉业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是管理方,物业管理符合标准。
由于两被告对吕先生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载明:房屋主卧和次卧白天噪声测试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夜间噪声测试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一级(较高要求)住宅的噪声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先生并不能证明其房屋属于一级住宅范畴,而噪声测试结果符合二级也就是一般标准住宅及三级最低限住宅的允许噪声级标准。法院据此一审驳回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
检测噪音源数量成焦点
昨天下午,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吕先生提出,一审的鉴定测评机构人员和仪器都不够专业,同时,他认为,对于噪音检测,应该采取《规范》中的“较不利”原则,即将所有的噪音源设备开启,将最为不利的噪音环境作为测评依据。而上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小区物业故意只开了三台发动机,这严重影响了测评的结果。
两家被告公司则表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11台机器并不会全部打开。
此外,吕先生要求开发商提供小区规划设计图纸,他认为,主机房若设置在居民楼地下,小区根本无法通过验收。对此,开发商表示无法提交规划图纸。
庭审中,两名专家证人对较不利原则进行了阐述,其中一人是《规范》的起草人燕翔,另一人是原声学研究所所长、《规范》的审查组长程明昆。
程先生在法庭上说,根据《规范》,检测要在所有产生噪声源的设备都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水泵打开的同时空调主机也应该打开,并将噪音叠加,压缩机水泵属于窄频噪音,是噪音中对人影响比较突出的噪音,在检测时还要再加五分贝进入计算。
法官询问,机房有水泵机组共11台,检测时只开启3台,是否符合检测标准?
程先生表示,不符合标准,如果有备用机组,那么检测时至少应该全开一个常规机组;如果没有备用,应该将机组全开进行检测。
该案昨日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