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0年,王某因拆迁安置补偿获得了通州区一处限价商品房源。同年6月,王某经朋友介绍,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源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为要到2014年4月才能具体选房,当时双方只约定了房屋是三居,具体的楼层、楼号、朝向等都没有约定。
协议签订后,刘某给付王某部分购房款30万元。2013年,因房价上涨,王某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因涉案房屋为国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王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获得胜诉。
随后,刘某又起诉要求王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30万元损失。经过司法评估,涉案房源在2010年的价值约为70万元,到现在已经近170万元,增值部分近百万元,已经超过其原房屋价值。
法院认为,王某在卖房时即明知其无权出卖该房屋,其过错程度更大,应赔偿刘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诉争房屋的性质是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是可以转让的,王某如果想履行协议也可行,但王某拒绝按原价卖房,起诉协议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30万元购房款及期间的利息损失,另给付刘某经济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