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东良 梁平妮 丁德振
某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其中一栋居民楼有6层,每层两户,共计12户业主。因该楼年久失修,楼顶出现破损,自2014年开始,一遇到下雨天,6楼的住户家里就不断漏雨。2015年夏天漏雨尤为严重,6楼东西户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在物业公司的交涉下于2015年9月初开始公示维修通知,在公示期内未接到任何一个住户的反对意见。
因该物业公司资金紧张,所以要求该栋楼本单元的6楼东西两住户垫付全部维修资金共7400余元。维修完毕后,6楼业主找剩余10户业主协商承担维修费用事宜,除其中一户业主缴款外,其余业主均认为与其无关拒绝交费。无奈之下6楼业主分别将剩余9户业主告上法庭。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珠海法庭化解了该起纠纷案件,认定维修费用由楼里所有住户均摊。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称,该栋居民楼的楼顶并非6楼东西两户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该单元全部12户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楼顶维修费用应由全楼业主均摊。
经过法官调解,其中有7户业主认识到自己应该均摊这些维修费用,先后将各自均摊部分的维修费交给6楼住户。但剩余两户业主依旧认为该维修费与自己无关,拒不缴款。最终,法院判决该两户业主分别均摊维修费用62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