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又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与季节性临时用工可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生前在公司从事拉包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最终裁定,李某生前与包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