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人行联合制定印发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征收机关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信息完整的,受理申报;对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
四、减免规定:
(一)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保障金征收机关应严格执行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政策并做好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经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五、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机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