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这意味着,我省赔偿标准城乡差异成为历史。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全面、顺利开展,省高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此次制定的《意见》有三大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的适用涵盖全省三级法院,即在山西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均适用城乡统一标准。二是适用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三是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意见》规定,人身损害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意见》;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意见》的规定。
据介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就高适用城镇标准,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记者 刘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