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西省2017年有关统计
数据的通知
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山西省统计信息中心《证明》,现将山西省2017年有关统计数据转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在审理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此标准执行。
由于省统计局未公布我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警及人民调解组织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和的标准执行。“居民户口”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执行。
一、山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32元。
二、山西省2017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061元。
三、山西省201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
四、山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404元。
五、山西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24元。
六、山西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88元。
2017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一) 农、林、牧、渔业:51930元;
(二)采矿业:65334元;
(三)制造业:48800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7582元;
(五)建筑业:50384元;
(六)批发与零售业:43710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6471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31030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7870元;
(十)金融业:80556元;
(十一)房地产业:4781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2939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7918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961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547元;
(十六)教育:67798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6466元;
(十八)文化、体育与娱乐业:5399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9443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公安厅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