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其中对诈骗、敲诈勒索、盗窃刑事案件中相关数额标准都进行了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山西省诈骗、敲诈勒索、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现整理如下,供各位律师在办理山西省诈骗、敲诈勒索、盗窃刑事案件时参考适用: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1】1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1、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7月18日印发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1】10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1、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