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X(刘XX之父亲,法定监护人),男,50岁,现住应县金城镇XXX面平房,电话:1309768XXXX;
申请事项:对李XX损伤程度目前属重伤二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我作为刘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刘XX的法定监护人,认为本案关于受害人李XX损伤程度目前属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存在以下问题:
(朔)公(法)鉴(活检)字【2014】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其鉴定时间是在受害人李XX被打伤住院治疗仅四天时,受害人的伤情还未稳定,不适合做伤情鉴定时,就评定为重伤二级,导致了鉴定结论不准确。这样的鉴定结论违背了鉴定的基本原则,即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况且,李XX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中也指出因伤情不稳定,本次不宜对其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进行鉴定。这样仅以违背了鉴定基本原则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明显地对当事人的不公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现受害人李XX已经康复出院,也未造成肢体残废、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所以,我认为受害人李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重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特申请对李XX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