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于:新鸣网 > 法律文书 > 文章正文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99度社区 24小时新闻热线:18803523159

石江茹诉云冈建国宾馆违反安保义务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原告石江茹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前通过走访有关单位、交换证据。今天又听取了法庭调查、质证,在对本案有了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是本案的侵犯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原告石江茹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前通过走访有关单位、交换证据。今天又听取了法庭调查、质证,在对本案有了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是本案的侵权事实存在
  2013年7月20日14时50分原告与朋友在被告处准备游泳换鞋时,因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殴打,并被砍伤。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与朋友去被告处游泳接受服务时,游泳馆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当原告与朋友在游泳馆内被殴打时,游泳馆工作人员眼见这种情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阻止,游泳馆的保安也没有进行阻止这些暴徒暴力行为,在原告多次报案后,还故意阻拦原告与朋友不让离开,致使原告与朋友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殴打,并被砍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顾客安全义务。现在是犯罪嫌疑人已逃跑,在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对原告的受伤,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赔偿的包括医疗费850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63293.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上述合计为195700.45元。
  需要说明的情况是:石江茹的人身伤害案件,已在城区公安局按刑事立案,由于被告的不配合,直至现在还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原告只能先进行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按《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在没办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原告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先行全额赔付。《刑诉法》99条规定是: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特别强调的是,本案与刑事案件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个是安全保障义务侵权。
 
                                                          代理人:蘧焕政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资讯标签:

 责任编辑: 张纲举

上一篇:立案监督申请书

下一篇:重新鉴定申请书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晋公网安备 14020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