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豪亨家具经销部,住所: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刘俊,职务:经理,电话:13935204365。
被申请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应县四环路东端(雅士利西侧),法定代表人:任小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应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2012)应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3308元(42540元+768元);
2、判决生效后逾期支付的利息1191.12元;
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应县人民法院审结,并于2012年12月20日(2012)应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3308元(42540元+768元)。现在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份所签订的两份合同具备买卖合同的要件,合同已实际履行,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予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3308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豪亨家具经销部
2013年 月 日
被申请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应县四环路东端(雅士利西侧),法定代表人:任小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应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2012)应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3308元(42540元+768元);
2、判决生效后逾期支付的利息1191.12元;
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应县人民法院审结,并于2012年12月20日(2012)应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3308元(42540元+768元)。现在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应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份所签订的两份合同具备买卖合同的要件,合同已实际履行,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予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3308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豪亨家具经销部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