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豪亨家具经销部,住所: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刘俊,职务:经理,电话:13935204365;
被告: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应县四环路东端(雅士利西侧),法定代表人:任小军,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份,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订货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会议桌26个、会议椅子32把、转椅6把、办公屏风6套、18门柜14套、4门更衣柜20套、中二斗柜1个,总货款合计42540元。
2011年10月份,原告将被告所购货物全部送到被告处,安装完毕后经被告方确认验收;而且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如数为被告方完全提供了发票。合同中第五款约定,交货安装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但是此后,原告多次去讨要货款,被告方的经办人称财务手续均已办好,就等主管领导签字,签字后财务就能支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向原告支付货款,履行合同之给付义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豪亨家具经销部
2012年8月6日
附:1、起诉状副本1份;
2、相关证据复印件 份。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豪亨家具经销部,住所: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刘俊,职务:经理,电话:13935204365;
被告: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应县四环路东端(雅士利西侧),法定代表人:任小军,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540元;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10月份,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订货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会议桌26个、会议椅子32把、转椅6把、办公屏风6套、18门柜14套、4门更衣柜20套、中二斗柜1个,总货款合计42540元。
2011年10月份,原告将被告所购货物全部送到被告处,安装完毕后经被告方确认验收;而且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如数为被告方完全提供了发票。合同中第五款约定,交货安装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但是此后,原告多次去讨要货款,被告方的经办人称财务手续均已办好,就等主管领导签字,签字后财务就能支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向原告支付货款,履行合同之给付义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豪亨家具经销部
2012年8月6日
附:1、起诉状副本1份;
2、相关证据复印件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