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参保的具体办法中规定,今后流动人口可在哪里参保,将结合在居住地居住时间是30天以内或超过30天等因素来确定。其中,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下的,在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按现行规定参保;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天及以上的流动人口系单位职工的,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五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养老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不属于从业的(包括学生和流动人口的子女等),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向社区或学校提出申请,统一到居住地县(市)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城镇居民财政补助。
除此之外,流动人口因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等发生变化及其他原因流动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仍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