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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重磅改革的深意是什么?

现在,律师业似乎成了一个热点话题。应当说,这是一件好事。由此可以说明,律师开始越来越受人关注。于是,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由主流媒体披露后,便立即

       现在,律师业似乎成了一个热点话题。应当说,这是一件好事。由此可以说明,律师开始越来越受人关注。于是,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由主流媒体披露后,便立即成了一个新的社会热点。对此,各种媒体呼之为“重磅改革消息”。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自从2015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律师界乃至全体法律人都在期待这份《意见》何时真正面世。千呼万唤之后,现在终于掀开盖头了。
 
  盖头掀开了,内容公开了,那么,此次重磅改革的深意到底是什么呢?
 
  在媒体人看来,这份共分6部分29条的《意见》,可以说,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
 
  我认为,如此观察与解读,当然全面合理,但不够精炼与准确。其实,整个《意见》其实就说了一个字,那就是“定”字。那么,究竟“定”了什么呢?
 
  一是定性。所谓定性,主要是指说律师制度的属性。毫无疑问,在中国这样独特国情与文化的国度,首先需要强调的就是律师制度的政治属性。对此,《意见》强调,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务实进取,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由此可见,在中国,律师制度首先要考虑其政治属性,然后才能考虑其职业属性、专业属性与行业属性。
 
  二是定位。也就是强调律师制度究竟是什么。谈到律师的定位,我们首先会想到其职业定位。对于职业定位,过去我们一般强调的是其法律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中,我们看到了律师的法律定位变化。开始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后来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又过渡到中介法律工作者。2007年版《律师法》对律师的立法定位实现了一个重大突破——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中“当事人”三个字,无疑是这部《律师法》当中的点睛之笔。这里说到的“当事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既有公权力也有私权利的。可见,当事人的多样性显示了律师职业表现的多样性。再直白地说,有什么样的当事人就有什么样的律师。有人曾经担忧《律师法》怎么没有把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写进去了,实际上“当事人”这三个字已经包括了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法》第八条说“公务员不能兼任律师”,但是作为律师,如果为政府、为国家服务的时候,他就是公职律师,他就是政府法律工作者,因为他的当事人就是政府。此次《意见》的出台,又给了律师一个政治定位。《意见》首先开宗明义地指出: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这四个特别强调的“重要”表述,正是当下乃至未来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律师制度的政治定位与制度定位。
 
  三是定调。这里是说此次《意见》出台对律师深化改革,究竟定了什么调。从《意见》出台的背景来看,这份《意见》的主调其实就是“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与“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众所周知,这几年律师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两个:第一个问题是强化执业保障。可以说,从1988年辽宁台安三律师案开始,执业律师的维权问题,近三十年来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尤其是1996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更是难上加难。在律师界广为人知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刑事辩护中现实存在的“老三难”问题。这个“老三难”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也深入影响了以程序公正为主要标志的司法公正。于是,在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过程中, 如何解决“老三难”问题,真正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始终是所有刑辩律师的呼声与诉求。不料,“老三难”问题还没有解决,“新三难”问题又来了,也就是律师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更加令人尴尬的是,这个“新三难”还是在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之后才出现的。为此,近几年才出现了对程序斤斤计较、对证据锱铢必较的死磕律师,才导致了屡创新低的刑事辩护率,才唱衰了本该蓬勃发展的刑事辩护事业。可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只是律师自己的事,也不只是司法行政一家的事。换言之,律师维权工作永远离不开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等政法机关的通力配合与协同支持。无论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其实就是律师权利能否得到落实的问题。如果有了政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老三难”也好,“新三难”也罢,其实不是什么难事。
 
  在去年八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同志要求所有政法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要的是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要健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
 
  第二个问题是深化执业管理。众所周知,管理是律师界永恒的话题。说起律师管理,其实是一个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的概念与范畴。从上下层级上看,既有宏观的司法行政管理,也有具体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更有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个人的自律管理;从内外关系上看,既有律师个人的职业伦理,也有律师机构的执业规范,更有律师协会的行业纪律;从进出流动上看,既有青年律师的培养与教育,也有资深律师的提升与异动,更有老年律师的退休与保障;从奖惩导向看,既有优秀律师的上进形象,也有违规律师的惩治影响,更有违法律师的退出去向。当然,无论是什么管理,不论是管理什么,最终都是提高律师执业水平,提升律师职业形象,从而促进律师业的规范与发展。
 
  为此,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同志特别强调,律师要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希望广大律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做到依法诚信公正执业,发挥专业职业优势,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贡献。对此,第16次深改小组会议特别指出,要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明晰律师执业行为边界,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所以,此次无论是《意见》出台,主调就是为了解决近年来律师队伍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而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明晰执业行为边界;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和参与庭审行为,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引导广大律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是定职。所谓定职,就是指律师职能。《律师法》告诉我们,律师就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职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其逻辑结构来看,通过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最后达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职能上说,律师首先是要为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然后要承担社会责任,更要为国家、为政府、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意见》中,对律师职能特别以“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专题,作了阐述,要求律师重点发挥五个方面的职能作用:第一是促进科学立法与司法公正、第二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是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第四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第五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总而言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律师既是大有可为的,更是大有作为的。只要有作为,必然有地位。所以,未来中国律师业既要在立法上要有所作为,也要在管理上有所作为,还要在普法上有所作为,更要在服务上有所作为。
 
  五是定向。此次深化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什么,必然是全国律师最关注的问题。对此,《意见》作了明确的表述: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执业保障有力,执业环境切实改善;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依法执业能力显著增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加强,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意见》还特别指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业为民,坚持依法执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概而言之,我国律师制度的深化改革无论是如何推进,永远不能偏离政治方向,永远不能离开党的领导,永远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综上所述,我国律师制度深化改革的“深”,不仅在于方式与方法,也在于广度与力度,更在于道路与方向。只有道路明了,才能走得更快;只要方向对了,才能走得更远。

资讯标签:律师制度 重磅 深意

 责任编辑: 张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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