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小到民间纠纷,大到企业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制定,律师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由于国家经济发展体系的多样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资源整合及结构调整等方面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以执业律师为基本组成部分的律师事务所为迎合市场的发展也在逐渐发生改变。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即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个人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占绝对比重。为了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拓宽业务领域、提升自身实力及知名度,民营资本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逐渐在律师行业当中崭露头角、成为业内人士争相讨论的话题。由于律师行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行业敏感性及组成的人合性,同时,《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及构成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律师事务所与民营资本的合作既有广阔的前景,又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两方面进行阐述分析。
一方面,从律师事务所与民营资本合作的优势来看,律师事务所与民营资本合作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即众多投资主体组建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这种形式的合作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以下优势:
一、吸收多元投资,使律师事务所迅速发展。由于股份制及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及运作机制,民营资本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能够通过公司制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形成一整套权责清晰、运作规范的管理、运作模式,使得律师事务所在利用多元投资渠道过程中既能发展专业型的精品所,又能打造业务多元化的综合型大所。
二、可以实现强强联合,做到优劣互补。随着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市场逐渐多元化,律师执业逐渐从万金油型向专业性转变,律师工作模式逐渐从个人单打独斗向团队型转变,律师事务所逐渐从个人所向合伙所、公司制类型转变。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法律事务与其他事务的不断交融,单纯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已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以公司并购业务为例,公司并购涉及到法律尽职调查、资产盘点、税务审计、债权债务归并等多种不同类型的业务,而法律事务又与每一项业务密不可分。因此,律师事务所与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的合作逐渐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律师事务所与以上专业资本的合作,既能壮大自身实力,在业务方面又能做到优劣互补,从而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知名度。
三、拓宽业务领域,提升律师专业素质。律师事务所与何种民营资本合作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合作可以进一步拓宽该所在金融领域的业务范围,利用合作伙伴的资金及客户资源,可以为客户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服务制度,迅速提升律师在该领域的专业素养,从而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由于律师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属于国家下设门槛较高的行业,同时比一般行业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及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构成更为引起社会的关注及法律的规制,从律师执业特点,《律师法》规定等方面看,律师事务所与民营资本合作有以下弊端:
一、律师执业独立性受到影响。律师是法制事业的践行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如果民间资本进入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运作,甚至律师的执业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律师很难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处理当中,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律师法》缺乏对民间资本介入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三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设立了较高的门槛,虽然没有明文禁止民营资本可以介入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民营资本介入律师事务所后的稳定性及确定性很难得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同时也有可能存在民营资本利用律师事务所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律师行业的纯洁性与神圣感。
三、经营理念难以统一。正如上文所述,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因此,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也应当是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第一要义,任何律师事务所都可能存在业务发展方向的分歧,但归根到底都是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为核心。由于资本的价值基础是利益最大化,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铤而走险,走向违规甚至犯罪之路,如果民营资本介入律师事务所,民营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很大程度上会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产生重大分歧,一方面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律师行业的规则,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
通过对民营资本介入律师事务所的利弊进行分析,在我国《律师法》对民营资本介入律师事务所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为规范这一行为,提出以下愚见:
一、发挥律师协会等其他行业协会的监督规范作用,出台相关规定,设立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的准入类型及投资数额进行细化规定,确保民营资本的合法性与纯洁性。
二、制定、完善排查机制,定期对民营资本进行排查,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资本及时清除。
三、以股份制的合作形式确定民营资本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机制,制定内部规章制度,采取《公司法》中所确立的“三会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日常管理权、监督权等,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最大程度确保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稳定性。
我国法制事业的进步离不开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如何创新律师事务所的构建与运作模式,对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发挥民营资本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的优势,规避其劣势,不仅需要每一位律师坚守职业底线、规范执业行为,更需要行业组织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齐心协力,从而使律师工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