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办公室突然来了一个陌生的男孩,也就十八九岁,手里提着一个鱼皮口袋,我问他是找我吗?他怯怯的说找庞叔叔,是他妈让他来找我的,他妈叫闻双全。这时我才想起来他是我2008年办理的一起死亡赔偿案的当事人的儿子。他现在到北京打工,他妈叮嘱来看看我,给我带来了一袋今年的花生。看着眼前的小伙子,我的思绪回到了2008年那个冬天。
2008年1月5日,寒风萧瑟中闻双全听到了一个让她更觉寒意的消息——和自己朝夕相处近20年的丈夫张仁义清晨值班时毫无征兆地离开了这个世界。看着自己家徒四壁的出租屋和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一向坚强的她一下子觉得“天”塌了。
张仁义2007年11月开始被泉州市鲤城区游泳协会聘用为勤杂人员,上班还不到两个月。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和尸体后认为“死因不明”。对这一生命的终结,该游泳协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受害者家属与游泳协会谈判不畅后非常愤怒,多次表示如果此事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可能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包括设置灵堂、上街游行。
同时,满脸愁容与无奈的闻双全托人找到了我,希求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经过我8天的努力,该非诉讼案件得以调解解决。政府、受害者、受害者单位三方对处理结果都满意,死者终于入土为安。
一个3万元注册资金的社团法人
2008年1月17日,我接受了张仁义家属的委托,从北京到达泉州市,了解案情。
原来,张仁义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农民,生前系泉州市鲤城区游泳协会聘用勤杂人员。2007年11月,他到该协会上班,至不明原因死亡不到两个月。
2008年1月5日清晨,张仁义突然在该协会值班室死亡。报警后,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和尸体后认为死因不明。后来,“120”急救车把尸体拉走,存放在泉州市殡仪馆。
因张仁义在工作期间认真负责、为人老实,事发后,该协会曾一度积极协调处理此事,组织有关会员募捐善款。但是,由于该协会是在鲤城区民政局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没有其他财产,属于松散型民间组织,赔偿事宜的处理存在难度。
关于赔偿事宜的谈判开始了,由于家属情绪激动,为早日处理此事,在言行方面有过激表现,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该协会不愿调解解决,并明确表示可以打官司,愿意奉陪。他们当时认为:“即便协会输掉官司,到时候执行死者家属也可能得不到一分钱,因为协会没有什么财产,不是经济实体。”
我向鲤城区信访局有关领导表示,愿意通过非诉讼调解程序化解矛盾。该领导在详细介绍情况后表示愿意再做一些工作,但难度很大,希望很渺茫,并认为该案错过了最后的调解机会。
同时,我与游泳协会常务会长的谈判也没有实质性进展。他明确表示,此事难度很大,无法协商解决,让我们去打官司。
一份4000字的法律意见书
1月19日、20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利用这段休息时间,我撰写了一份长达4000字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分为7个部分:
第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游泳协会的主体资格问题,该游泳协会系2004年在鲤城区民政局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主管部门为鲤城区文体旅游局。那么,在社团法人就业的职工就要被排除在司法救济程序之外吗?这当然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不利于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况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以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张仁义的死亡事故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我认为,张仁义之死完全属于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伤事故。”结合本案,张仁义死在工作岗位——值班室,这个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再看他是否死在工作期间,据我了解的情况,张的职责范围是:早上4点多起床洗姜,然后熬制姜汤,打扫卫生,招呼客人,看管车辆等,其身份就是勤杂工,什么都干,从清晨一直忙碌到深夜将近11点客人离开。因此,我认为张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然死亡的,完全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游泳协会有义务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赔偿规定处理此事。
第三,关于尸体检验的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有死亡事实的发生,不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关于责任划分的问题。本案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根本不存在责任的划分问题。
第五,游泳协会作为社团法人是否仅以其注册资金3万元对此死亡事故承担责任问题。我认为,游泳协会的这种“注册资本为限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推脱逃避责任的借口,其理由如下:(1)《工伤保险条例》根本没有涉及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的注册资金问题,也没有任何条文说企业、事业或者社团法人以注册资金为限来履行《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只要认定为工伤就应该让受害人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不是看单位的注册资金多少;(2)涉及身份关系的赔偿和一般的债务追索是有性质区别的。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赔偿相当于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责任的认定上不管加害公民、法人的经济状况或者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民事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就应该赔偿;(3)即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其法人人格,暂时不让其享受“以注册资金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的待遇,而让有过错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在“法律意见书”中,我还谈到了“是否按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以及我的建议。
截至1月22日,我仍然没有接到任何部门的通知,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此时,死者家属陆续从各地赶往泉州,几十名家属非常气愤,强烈表示要在游泳协会办公场所设置灵堂,抱着老张的遗像上街游行。矛盾有升级的危险!
虽然我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但局势没有明显的好转,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
一个三方满意的调解结果
因为临近年关,各部门工作相当繁忙,会议又多,要召集公安、信访、劳动、民政等部门并非易事。为了引起区领导的高度重视,能够尽快召开协调会,我分别向鲤城区委、区政府、政法委、信访局送达了“法律意见书”。
鉴于协调解决的难度,我决定一边启动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程序,一边促进调解工作的进展。为此,我又撰写了工伤认定申请书,提交给鲤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负责工伤认定的承办人提出了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和死亡证明问题,由于张仁义没有和该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死亡后尸体没有火化,所以也没有死亡证明。对此,我找到该局局长反映了有关情况。同时,我还表明,现在临近年关,停尸费用一天就是二三百元,问题一天得不到解决,损失就在人为扩大。因此,请求依法压缩游泳协会的举证期限,鲤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对此十分重视。
22日晚8点多,几位死者家属代表来到我的住处,个个满脸的愁容和无奈。他们表示,哪怕对方拿出3万元钱把后事办了,让死者入土为安也好。家属无奈的目光深深刺痛了我的心,一个律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使我的勇气复燃,我暗下决心一定要把此事处理好——为了弱者,为了民工,也为了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1月23日,鲤城区委通知我参加协调会。参加此次会议的有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文体旅游局、江南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中心等。
会上,我代表死者家属表示愿意拿出最大的诚意解决纠纷,希望政府尽快协调解决此纠纷,而不是让当事人走法律途径。我还表示,一旦双方达成协议,作为律师,我将督促受害方家属立即火化尸体,疏散家属返乡,消除治安隐患。
会议期间,游泳协会的陈晋生常委会长也表示,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做积极的工作解决此纠纷。
1月25日,我在信访局被告知,游泳协会已经筹集了5万元,另外鲤城区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了2万元。游泳协会还在电话中向我表示:“对张的死亡表示同情,愿意在优惠的条件下安排死者家属到游泳协会就业。”
得知这一消息的闻双全,再也无法抑制眼中的泪水。她哽咽着对我说:“我和小孩一辈子忘不了你,你帮了我们家大忙!”
一晃八年过去了,在这八年里,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温度的律师,尽可能的帮助社会上的贫困弱者。有时候看着年轻的律师在做一些“大案要案”、大把挣钱的时候,心里不免有些困惑,暗自问自己是否走错了路?但最终我坚定了自己的信心,作为一个有良知、有温度的律师并没有错。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说的非常好:律师要有温度、高度、厚度。这里的温度就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为社会上的弱者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助,让他们感受法治的阳光,感知律师的温度。
(作者:庞红兵,法学博士,北京市两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