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览遍大好河山,却被导游牵着鼻子各种“买买买”败了胃口?在旅游网站购买产品服务十分钟被坑得“吃土”一个月,别人剁手你跺脚?旅行团中冒出“猪一样的队友”,大吵大闹严重威胁旅程安全、干扰行程规划?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不过旅途中的这些“无奈”有望划上休止符。11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有关行为的监管和责任划分。
上述条例草案由国家旅游局于8月1日发布。据了解,新的《旅行社条例》送审稿是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的合并修订,相较于旧版《旅行社条例》有着较大变化。
聚焦
一、遇强迫购物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近年来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购物、自费现象屡见不鲜。去年5月9日国家旅游局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首月共收到投诉举报183件,其中有效投诉举报154件,涉及不合理低价及由此导致的强迫购物或变相强迫购物占34%,排在首位。
“强迫购物 ”现象是在“零负团费”下所产生的,因为旅行社在接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注定了其后必然会“节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等等。
2010年5月22日,湖南籍访港游客陈佑铭在香港旅游时,与当地导游就强迫购物发生争执,心脏病发猝死。
对于这一诱发众多恶性事件的“顽疾”,新条例开出良方。其中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信息;(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三)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且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如若违反上述规定,第四十八条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新条例明确的先行赔付机制,为游客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提供了有效保障,不过,游客要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以便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购买的物品是假货。
二、违法或不文明行为严重游客出行或将受限
9月14日,一男一女两名旅客因为误机闯入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冲到飞机前阻拦飞机出港,逼迫机组开舱门让其登机,涉事航班因此比原定时间晚了20分钟才起飞,最终警方根据相关规定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类不文明游客面临的或许将不只是拘留处罚。新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近年来已经公布了几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此前也出台了针对不文明游客的惩戒措施,而此次新规定中关于限制出游、乘坐航班等惩戒内容则更加细化。不过在限制出游方面,目前旅游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告知旅行社的方式来执行,如果游客采取自由行的方式,则具体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三、提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需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旅游热升温,在线旅游市场近年来风生水起,也成为旅游投诉的“重灾区”。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在线旅游网站,本身并不提供产品,而是让游客通过网站的平台去预订购买其他旅行社等供应商的产品。然而,购买了产品的游客最后可能发现,走过的最深不可测的路,就是旅游网站联手旅行社铺就的套路。
8月初,江西游客朱女士在携程旅游网上报名深圳市皇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港澳纯玩团,却被安排在购物团到达珠海,在珠海购得9千多块钱的玉石后怀疑有假,却退货无门。
对于朱女士这类不幸遭遇,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虚假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色
出境游客需随身携带安全信息卡
世界很残酷,啥都备不住。中国篮球记者在今年的里约热内卢奥运会场外偶遇枪战就为在外游玩的游客上了生动的一课——哪里也不是绝对安全的保险箱。
因此,相比09年的旧条例,新条例此次还为确保出游安全新增了“特色”规定。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而突发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后,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一)救助或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二)依法向旅游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报告我国驻外机构、当地警方;(三)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自行或者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离风险区域;(四)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五)妥善处理因此造成的旅游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受害旅游者及其家属开展旅游保险理赔。
据了解,大型旅行社已经有了相类似的安全防范措施。游客在出团前不仅会收到导游、领队、后方的相关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而且个人信息也会录入后台系统,所以在出行过程中,游客信息都能由导游和旅行社后台随时掌握。
变化
1.处罚力度变大
根据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务的情况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享受相关旅游项目费用减免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
若旅行社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第九十七条指出,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项,相比原来处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新条例在惩罚力度上显然大大增强了。并且,新条例将行政相对人扩大至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务网点。这意味着如果分社或服务网点违反以上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其罚款30万元。
2.处罚力度变小
与上述罚款数额变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减小。新条例第九十七条指出,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也将面临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旧条例针对此项则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京华时报、生活报、中国新闻网、北京青年报等)
法制网要闻部 刘一鸣 张鑫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