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池市金城江居民邓恺心中烦恼不少,之前出于热心将车借给朋友李林,不料李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这车辆的修理费还没有着落,法院的传票又送到了他手上。原来,死者秦杰的家属以把未满足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借予他人,导致交通事故为由,将邓恺与肇事者李林列为共同被告,一同告上法庭,向两人索要死亡赔偿金41万余元。10月2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制动失灵酿惨剧
2016年3月29日下午,李林驾驶着从邓恺处借来的小客车行至河池市国道323线某处时,遇上秦杰驾驶的摩托车在同向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两车准备会车时李林所驾驶的车辆失控侧滑向同向右侧非机动车道,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杰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车辆技术检验,确定李林驾驶的小客车右后制动鼓及制动摩擦片有油污导致制动不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认定由李林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杰承担次要责任。
赔偿标准争议大
关于赔偿金额,李林和邓恺均认为秦杰方提出的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要求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律,对于户籍上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秦杰家属虽声称事故发生前秦杰已在广东东莞某公司工作多年,但却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与广东当地公安局出具的暂住证等证据来予以佐证,故对于秦杰的赔偿金额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
对此,秦杰家属认为,虽然因为种种原因秦杰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但秦杰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考勤记录以及在广东东莞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足以常年在广东工作,居住、生活。故主张赔偿金额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合理。
责任划分难界定
秦杰家属诉称,秦杰逆向行驶,虽存在违法,但事发路段为一级公路,其逆行对机动车道上的行驶车辆不构成威胁,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李林驾驶右后轮制动系有油污、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滑引发事故,其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原因。从公平合理与同情弱者的角度考虑,应由李林承担事故80%的责任。且肇事车辆为邓恺所有,借车时邓恺亦未对车辆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应共同承担事故责任,共同赔偿秦杰各项经济损失41万余元。
对此,李林并不认可,秦杰在公路上逆向行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且秦杰属于成年人,应该为其交通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承担事故40%的责任。邓恺也辩称其车在出借前不久刚进行过全面保养,安全性能不可能存在问题,并向法庭提交了车辆保养单据。况且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也不是他本人,故邓恺认为本次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但他出于人道关怀,愿意赔偿秦杰家属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判决三七开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认定清楚,事故原因分析正确,责任认定准确,法院予以认可。根据李林、秦杰在本案交通事故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李林承担70%的责任,秦杰自行承担30%。邓恺将不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借给李林驾驶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酌定由邓恺对李林承担的责任的部分承担50%的责任,李林自行承担余下的50%的责任。且秦杰家属提供的工作证明、考勤记录以及广东东莞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证据相结合后足以认定,秦杰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在广东省东莞市居住且收入来源于东莞市的事实。故秦杰的死亡赔偿金应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经计算,秦杰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中11万元,余下49万余元由李林与邓恺共同均担70%,即17.4万余元。金城江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决由李林与邓恺分别向秦杰家属赔偿17.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作者单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