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8岁的张女士于2006年3月入职珠海某五星级酒店洗浴中心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双方于2009年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底张女士怀孕并于2012年7月16日开始休产假,同年8月19日张女士在老家产下了双胞胎小孩,直至2013年3月15日回到洗浴中心上班。其间,洗浴中心支付了张小姐约三个半月的产假工资5385元,2013年4月23日,被告公司突然口头辞退了张女士。
在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后,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洗浴中心称,因为张女士在休产假后,无故不回单位上班,不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该主张洗浴中心并未举证证明。法院认定被告酒店洗浴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张女士的离职前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法院经核定,判令被告应当赔偿张女士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待遇损失共计34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