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依法改判,桂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马忠文有期徒刑九年,加刑三年。
2013年6月23日,马忠文的儿子被车刮伤,马忠文误认为围观的李某是肇事司机,便朝李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并将其打倒在地,致使被害人李某头部受伤,造成李某重伤、一级残疾。兴安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马忠文起诉到兴安县法院,被害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发后,马忠文赔偿了被害人1.2万元。兴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忠文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56.4万余元。
接到法院判决后,兴安县检察院认为,马忠文有前科,在缓刑考验期满不足一年时又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一审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同时李某也对赔偿数额不满,提出上诉,而马忠文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蒋世明 蒋晖)
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忠文有期徒刑九年,维持附带民事判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