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2月4日,原告陈某到太湖法院起诉称:原、被告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太大,且被告婚后对原告一直很冷漠,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故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被告当庭答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初结婚是因为原告家房子面临拆迁,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才登记结婚的,被告是入赘到原告家。2013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商量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的小轿车,但是因为被告银行信用有问题办理不了贷款,所以该车子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实际车主应是被告。因为车子是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且贷款没有还完,故被告要求原告父亲返还被告支付的购车款58500元。庭审时,原告称,该车子是其父亲购买的,购车款也是其父亲出的,贷款还是其父亲偿还的,所以不存在返还购车款。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建议被告起诉原告父亲要求返还购车款,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待被告与原告之父的诉讼审理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但是被告基于自己的考虑没有起诉。后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原告父亲补偿被告15000元,被告与原告之父之间达成了私下的调解协议。
分歧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是否一并处理,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并处理,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对案外人的财产需要一并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宜一并处理,钱某某与陈某父亲之间属返还原物关系,钱某某与陈某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且当事人亦不一样。
在实务中是如何做呢?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当遇有原、被告之外的其他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等问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要求加入诉讼,或者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等问题与其他人有关时,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告知将该争议另案起诉,只判决或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及其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将与其他人有关的争议一并处理。
2014年2月4日,原告陈某到太湖法院起诉称:原、被告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太大,且被告婚后对原告一直很冷漠,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故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被告当庭答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初结婚是因为原告家房子面临拆迁,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才登记结婚的,被告是入赘到原告家。2013年11月份,原、被告双方商量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的小轿车,但是因为被告银行信用有问题办理不了贷款,所以该车子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实际车主应是被告。因为车子是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且贷款没有还完,故被告要求原告父亲返还被告支付的购车款58500元。庭审时,原告称,该车子是其父亲购买的,购车款也是其父亲出的,贷款还是其父亲偿还的,所以不存在返还购车款。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建议被告起诉原告父亲要求返还购车款,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待被告与原告之父的诉讼审理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但是被告基于自己的考虑没有起诉。后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原告父亲补偿被告15000元,被告与原告之父之间达成了私下的调解协议。
分歧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是否一并处理,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并处理,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对案外人的财产需要一并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宜一并处理,钱某某与陈某父亲之间属返还原物关系,钱某某与陈某之间属婚姻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且当事人亦不一样。
在实务中是如何做呢?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当遇有原、被告之外的其他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等问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要求加入诉讼,或者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等问题与其他人有关时,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告知将该争议另案起诉,只判决或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及其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将与其他人有关的争议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