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两人经人介绍恋爱,同居生活8年,期间,女方以自己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购房后,男方吴某以银行转款方式转款给女方郑某41400元用于支付购房贷款,并支出房屋装修费用49456元。之后,两人感情出现问题,解除同居关系。男方认为购买的住房所有权应归自己,遂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套住房的所有权归自己,并判令女方协助更名、办理房贷抵押合同变更和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住房系双方在同居期间以被告郑某名义购买,该房屋经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登记为被告单独所有,该院予以确认。原告支付的部分房屋按揭贷款金额和装修房屋花费共计90856元属实,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余下房屋按揭贷款及利息由被告偿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今年4月1日,彭州法院判决,住房归被告郑某所有,被告郑某支付原告吴某部分房屋贷款费用及房屋装修费用共计90856元。
法官称,确定同居关系财产的分割,首先需要确定财产是否是同居期间共同所得。在庭审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房系双方共同收入购买,所以,争议房屋不宜认为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