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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又退婚的彩礼可否返还?

【案情】  2011年3月20日,原告马小云与被告田彩凤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的当天,原告送给被告2万元礼金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礼品。之后,原告马小云与被告田彩凤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原告

【案情】
  2011年3月20日,原告马小云与被告田彩凤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的当天,原告送给被告2万元礼金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礼品。之后,原告马小云与被告田彩凤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判令被告田彩凤应将收取的2万元礼金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返还原告马小云。
 
【评析】
  处于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常常会互赠礼物。同时,按照民间习俗,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常会先举行订婚仪式,男方会付给女方一定的彩礼,包括现金和礼品。这些赠送行为虽是双方自愿,但赠予的一方却是为加深双方感情、促使将来能正式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原告送给被告的礼金和各种礼品就是这种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第一项规定,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阳曲县人民法院:郭唐军)

资讯标签:彩礼

 责任编辑: 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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