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方)和被告邓某(女方)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邓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李某应付1.2万元定金,如以后李某反悔,无权要求邓某返还该1.2万元定金,若邓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为成就婚姻,李某只得按邓某的要求给付了1.2万元定金。
2014年1月,李某和邓某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第三天,原、被告即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时间竟达10个月。2015?年3月初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定金1.2万元。邓某同意离婚,但称李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认定:原、被告所达成的定金条款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被告为此所收取的钱款应全额返还。(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