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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不和谐妻子提离婚 丈夫向妻子索还彩礼

  生活在无性婚姻中,妻子要求离婚,丈夫居然要求返还彩礼;妻子因车祸残疾,丈夫的冷落伤了她的心,妻子提出离婚的同时向丈夫索要经济帮助款;同居10年的女友流产6次,分手时向前男友索要子宫受损赔偿金……今

  生活在无性婚姻中,妻子要求离婚,丈夫居然要求返还彩礼;妻子因车祸残疾,丈夫的冷落伤了她的心,妻子提出离婚的同时向丈夫索要经济帮助款;同居10年的女友流产6次,分手时向前男友索要子宫受损赔偿金……今天本版讲述的这3个真实个案,男女双方的诉求似乎都有些“另类”,然而他们的诉求却并非臆想;因此,3个案件中的3名女子都赢了官司。

  丈夫因为有生理问题,夫妻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由于无法忍受无性婚姻带来的痛苦,家住柳州的林女士把丈夫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张先生也同意离婚,但是以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要求林女士返还彩礼。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判定,这彩礼不该返还。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林女士和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1个多月后“闪婚”。2013年4月,两人在众多亲友的祝福下,办了场婚礼。不料,在办完婚宴1个月后,林女士要求分居。当年9月,林女士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林女士说,由于张先生有生理问题,两人无法过夫妻生活。当时,张先生认为两人关系还没有破裂,并且他愿意积极配合治疗,法院遂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张先生身体有疾病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而双方在婚后又未注意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直至破裂。林女士要求离婚,张先生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张先生返还彩礼的请求,并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8月6日,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林女士返还张先生女式结婚戒指1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4月,林女士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林女士说两人因为治疗的事情不断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张先生认为他积极配合了治疗,可是没有得到妻子的关爱,因此,他也同意离婚。由于婚后的林女士只是断断续续到张先生家居住,每次都是一两天,之后两人就分居了,双方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因此张先生认为,如果两人要离婚,林女士要返还结婚戒指和彩礼、服装费,以及垫付的婚礼酒钱等共计3万多元。林女士否认了张先生的说法。她说,他们虽然没有夫妻生活,但是,他们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都是住在一起的,她只同意返还戒指,不同意返还礼金和酒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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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

  符合哪些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该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王斯 通讯员 兰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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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车祸致残离婚 她向丈夫索要经济帮助款

  家住宾阳县的阿兰,因为车祸受伤致残,无法外出工作。这一伤,让阿兰对丈夫阿伟失望至极,提出了离婚;同时,她还要求阿伟对她进行经济帮助。近日,经宾阳县法院调解,阿伟同意一次性给阿兰经济帮助款3万元。

  2011年,阿兰和阿伟经人介绍后相恋。1年后,两人结婚。婚后,阿兰没有工作,阿兰大多在宾阳生活,靠阿伟一人养家。而阿伟是南宁一家公司的白领,工作和收入都很稳定。夫妻俩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13年初,一次意外车祸,导致阿兰双腿骨折。可在她住院治疗几个月间,阿伟忙于工作,对她非常冷淡,这让她有些心灰意冷。2014年4月,阿兰出院后,虽然身落残疾,却执意离婚,并将阿伟告上了宾阳县法院。阿兰还提出,因她遭遇车祸后,生活困难,要求阿伟在离婚的同时,对她进行经济帮助。这个要求遭到阿伟拒绝。

  法院认为,阿兰虽然还年轻,但是行动不便,导致无法正常劳动,经济上没有稳定收入,目前生活确实存在困难。阿伟有工作和稳定收入,也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这种情况下,阿兰提出要阿伟进行经济帮助的要求,阿伟对此应承担经济帮助的义务。经法院调解,7月21日,阿伟与阿兰达成调解协议,阿伟一次性给阿兰经济帮助款3万元。(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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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经济帮助有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以下几条:第一,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第二,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的存在是以经济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的。帮助的内容可以是金钱帮助,也可以是住房帮助。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第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另外,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如果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

  同居10年分手她向男友索赔子宫受损费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曹颖)阿玲和男友阿师同居10年,做了6次人流手术,致使子宫受损,可最终还是未能修成正果,男友向她提出分手。想想自己被荒废了的青春,加上子宫受损,伤心的阿玲将阿师告上了法院,索赔5万元子宫受损赔偿费。近日,经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调解,阿师自愿补偿阿玲3万元损失费。

  2002年,阿玲和阿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同年底,两人开始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生育小孩。其实,阿玲在与阿师同居期间,曾6次怀孕,但都因是女孩而打掉。医生告诉阿玲,因她做人流手术太多,致使子宫受损,以后不易再受孕。2013年10月,两人已同居10年,阿师却向阿玲提出分手。因为两人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阿师自行搬出两人租住的房屋。一起生活了10年,说分就分了,阿玲有些不死心。之后,她多次找到阿师,希望两人和好,但都被拒绝了。

  眼看挽不回“情郎”的心,今年3月,阿玲将阿师告上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要阿师赔偿她子宫受损赔偿费5万元。由于法律上对“子宫受损赔偿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阿玲的子宫受损是事实;为此,主办法官通过情理法理兼备的劝解,让阿师认识到阿玲在与自己共同生活的10年里,确实为自己付出了太多。今年7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师自愿补偿阿玲3万元。

资讯标签:妻子 彩礼 丈夫

 责任编辑: 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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