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如下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2019年全国“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两高”特约监督员、陕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刑法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做适当调整,未成年人犯罪应得到相应的制裁而不是逍遥法外。”
全国政协委员、演员冯远征也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长失职。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家长也应担责。”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表示:“靠刑罚惩罚‘一判了之’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
“防微杜渐,忧在未萌”,未成年人犯罪不容忽视。山西向吉律所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与您共同聚焦2019“两会”热点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