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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也要顾及个人安危

近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对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界定,原来在概括见义勇为的概念时,基

    近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对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界定,原来在概括见义勇为的概念时,基本都会有类似“不顾个人安危”这样的表述,而最新修订的《条例》,则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的字样。

  这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是对每个人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同时还体现了生命权利平等的原则。把“不顾个人安危”纳入见义勇为的概念,当然体现了一种勇于奉献和牺牲的精神,有可取之处。但是具体到实践中,这样的“不顾个人安危”也会带来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最常见的就是未成年人面对突发火灾、有人溺水等等情况,“不顾个人安危”去营救,结果因为自身能力有限,极有可能没有帮助到别人,反而导致自己陷入困境,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顾个人安危”,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当然,“顾个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能共存的,我们希望的只是在顾好个人安危,尽最大限度避免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别人施以援手,这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体现生命权利平等的原则。 

资讯标签:见义勇为 个人安危

 责任编辑: 韩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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