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陈先生赔偿元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天,陈先生夫妇离开时,将摊位交给只有10周岁的未成年女儿看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元先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陈先生离开摊位时如收起遮阳伞,就能避免损害发生,事实上在其摊位周边也有不少遮阳伞,但都没有发生被风吹走的类似情况。据此,陈先生主张的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者:黄辉、陈盛、汪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