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有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此提出建议。
欧阳淞委员建议,将其改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全国人大代表张泽群也提出相同建议,并指出,如果真要对年龄有个标准的话,能不能扩大到16岁?他的理由是,初中及以下成名的孩子都被称为童星,过早接触利益,过早因为这样的方式出名,会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孩子的身心。而且现在广告已经成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内容的组成部分,本身也具有价值导向。 (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