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于:新鸣网 > 法治聚焦 > 文章正文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99度社区 24小时新闻热线:18803523159

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有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此提出建议。

  法制网讯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有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此提出建议。

  欧阳淞委员建议,将其改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全国人大代表张泽群也提出相同建议,并指出,如果真要对年龄有个标准的话,能不能扩大到16岁?他的理由是,初中及以下成名的孩子都被称为童星,过早接触利益,过早因为这样的方式出名,会在很大程度上伤害孩子的身心。而且现在广告已经成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内容的组成部分,本身也具有价值导向。 (记者张媛)

资讯标签:未成年人 代言人 广告

 责任编辑: 李娜

上一篇:乱发短信广告最低应罚5万元

下一篇:最高法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涉及人工授精出生子女权益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晋公网安备 14020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