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5日讯(记者 刘俊卿)昨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金额巨大的开发商状告国土资源局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浑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价款6928万元和定金款1385.6万元。
2014年2月26日,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通过竞价,依法取得了浑源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该县线材厂和铅网厂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该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定金和出让金。但浑源县国土局却未按合同约定在当年3月1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鸿飞公司,也未依约对土地上的建筑垃圾、房屋等进行清理、拆迁,土地达不到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或煤气、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的净地条件。
工程迟迟不能开工,鸿飞公司于去年8月25日将浑源县国土局起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4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浑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所签编号为2014—08号、2014—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浑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价款6928万元、定金款1385.6万元。
2014年2月26日,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通过竞价,依法取得了浑源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该县线材厂和铅网厂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该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定金和出让金。但浑源县国土局却未按合同约定在当年3月1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鸿飞公司,也未依约对土地上的建筑垃圾、房屋等进行清理、拆迁,土地达不到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或煤气、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的净地条件。
工程迟迟不能开工,鸿飞公司于去年8月25日将浑源县国土局起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2月4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浑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所签编号为2014—08号、2014—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浑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价款6928万元、定金款138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