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风起云涌,网络购物高潮迭起。回顾2014年,电子商务系统作为信息流、商务流、资金流的实现手段,被广泛应用。从国际旅游和各国旅行服务行业,如旅店、宾馆、饭店、机场、车站的订票、订房间、信息发布等一系列服务,到网上商城、批发、零售商品、汽车、房地产、拍卖等交易活动,再到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现金提供金融服务,如电子信用卡、磁卡、智能卡、电子钱包等。不仅如此,政府机关部门也开始了电子政务的尝试,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优化政府职能。
我国电子商务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却进展不快。在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的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疑难问题研讨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各抒己见,为电子商务立法出谋献策。专家学者们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赶得上时代发展的电子商务法,实现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保护和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从学术上讲是复杂系统,最大的特点就是,种类多、个性化、快速变化和跨界。”曾参与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部分立法活动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对于这个复杂系统,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一定要有顶层设计,因为要是跟着这个复杂系统走的话,最后很可能偏离正确方向。没有顶层设计,没有看清全局和总体方向的情况下,会使立法活动陷入被动。
此次立法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学者对电商法立法原则发表了意见。
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关于立法的技术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政府干预最小化、鼓励创新等,都应当是电子商务法立法的重要原则。
此外还有中立原则,施禹之说,比如国际上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中,都提到了诸如非歧视、技术中立、功能等同等原则,这些原则是作为技术性原则还是基本原则,是否要区分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尚须讨论和确定。
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处长赵雷强调,一部法律的原则要区分技术性原则和法律语言原则,且立法原则不宜过多,一定要有核心点。他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包含功能原则、效率原则、安全原则、诚实原则、用户中心主义原则等。
避免重复建设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让任何人都不再怀疑互联网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具有开放、平等、全球共享、交互、信息量巨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互联网电子商务简单地说就是在互联网上卖东西。”赵雷说,电子商务的本质其实就是商业活动的互联网化,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产业形态,而是对实体经济的互联网化。
“网络是一个生态体系,有自己的逻辑、原则和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谢勇解释,网络有自己的规则,如网规——信息技术和相关协议,这应作为网络法律的基础。所以电子商务法应该跳出现实生活中原有的法律逻辑框架,制定一个新的有利于网络交易发展的法律体系。
谢勇表示,电子商务立法要重视网络自治的特点,重视电子交易的规律和特点,既解决信息技术对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也要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为产业发展留有余地。
“如果说在政府看来以网治网是建一个网去治理互联网商业活动的话,就变成不仅是重复建设,而且是严管、严控的一个方向。”阿拉木斯说,其理解的以网治网,应该是往另外一个方向走。阿拉木斯提出了三条建议:第一,政府用网络工具治网;第二,用社会化网络治网,以网治网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社会、是网民、是网商、是平台、是消费者;第三,用互联网思维治网。
创新政府治理
施禹之介绍,电子商务立法框架的14个课题中,第一项是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主要牵头和参与单位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工商总局和电子商务协会;第二项是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参与单位是商务部、工商总局和成都市。
“从这14个课题中可以看出,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治理在电子商务法立法中是很重要的部分。”阿拉木斯说,电子商务是一个复杂系统,是一个快速变化且创新不断的系统,政府的治理包括立法一定要创新。其实政府部门也在适时创新,例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不仅如此,国家邮政总局、工商总局、文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近两年来明显进入“政策密集期”,制定的政策涉及快递业、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销售个人工商登记等制度。但是政府治理过于依赖传统的行政许可模式,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不够充分。阿拉木斯认为,政府治理的创新,要符合法律原则,符合政策取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王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