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6〕325号)规定,制定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按照《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规定严格按《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委托人的监督。
五、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将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及相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六、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3)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20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四、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六、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照第三条标准收费。
七、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八、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是指: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委托人支付专业人士费用的除外;
(七)案情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九、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下调30%幅度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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